第十八条

有效

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的标准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通过市、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政府收取的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绿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