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化施工及养护规范修剪树木,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树木生长影响房屋采光需要修剪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修剪。

为了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修剪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