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施工及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发现树木死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应当经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绿化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