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通信、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