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管理范围内绿地,由铁路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地,由水务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等生产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