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