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