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食品小摊点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