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将基层迫切需要并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并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赋权指导目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镇和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及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未列入赋权指导目录的事项擅自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或者变相下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