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事项第八条有效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二)省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