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