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受到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