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不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

(五)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

(六)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的;

(七)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