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坚持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可以通过年度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