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所,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情节较轻的问题,应当及时劝阻,要求自行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