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绩效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和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