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