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合同工、临时工、公益性岗位、工勤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临时借调人员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因行政执法人员退休、调离、调整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收回证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申请注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