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求,将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纳入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体系,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划和培训教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