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初次申请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定期完成规定学时的在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