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初次申请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定期完成规定学时的在岗培训。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