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配置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施设备,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