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配置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施设备,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