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综合行政执法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可以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巡查、劝阻违法行为、后勤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