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文明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