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强基层人员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适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