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制定行政执法保障标准,合理配置辖区内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