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完善内部交流和执法协助机制,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