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