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及时移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及时移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理。

移送案件时,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一并移送。无正当理由,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受移送案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