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共享、监管执法联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