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应当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