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法定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