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