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权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