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案件调查终结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如实记录参加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