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