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