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