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惩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