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惩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