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做到仪容严整、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已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