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