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完善奖惩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