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