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操作规程及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核、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