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