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