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二)接到热用户投诉未按照规定处理;

(三)因突发情况不能正常供热,未立即组织抢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