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不履行运行、维修和养护责任或者对自有供热设施不履行更新、改造责任,影响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