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接通、改动供热管道;(二)擅自在室内自有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或者换热装置;(三)擅自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方式;(四)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