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拒绝接收已验收、整改合格的共有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三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