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擅自对供热单位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