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热用户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供热单位参加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处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