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以及管井设施;(二)在规定的集中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敷设管线、爆破、挖掘、打桩;(三)违规占压集中供热设施,利用集中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其他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