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以及管井设施;

(二)在规定的集中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敷设管线、爆破、挖掘、打桩;

(三)违规占压集中供热设施,利用集中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